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官微2月17日发布消息,该县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,通过远程开庭后,当庭宣判。
据悉,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,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医疗防护用品,或希望参与捐赠活动的心理,在微信等社交平台或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,骗取钱财。2月17日上午,在弥漫着消毒水味的第一法庭,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,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利用速裁程序、远程视频审判系统,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,在网络上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。
2020年2月初,被告人蔡某利用“新冠”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,在微信和抖音软件上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,骗取他人财物。同年2月3日,上海市杨浦区居民李某看到蔡某发布的售卖信息后,遂与蔡某联系,约定购买口罩1000只,并通过支付宝向蔡某支付定金6000元,蔡某骗取李某6000元后即在微信软件中将李某拉黑。2月7日,蔡某再次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四川省三台县居民廖某1000元。
接到案件后,舒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结合案情,启动速裁程序,对该案进行快审快判。利用周末时间完成了立案、阅卷、送达、拟定庭审提纲等一系列活动。
为避免审判过程中人员聚集,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防控期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通过沟通协调,2月17日上午,舒城法院实行“无接触”开庭审理了该案。
庭审中,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没有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
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,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0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蔡某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,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,诈骗他人财物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;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千元。
另据悉,为确保当天庭审的顺利进行,该院办公室技术人员多次调试网络庭审系统,并在庭审时全程进行跟踪保障,以备解决应急系统操作、网络不畅等问题。
李红丽 王闽 陶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