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东方快评丨“最严禁酒令”是公职人员应有权利让渡
近日,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《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,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:县内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,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。“禁酒令”还规定,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、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。(工人日报10月7日)
事实上,像这样出台公职人员工作日“最严禁酒令”的,还有很多。如今年7月,甘肃环县明确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;今年6月,河南南阳市规定工作日24小时禁酒,且抽查需随叫随到;今年4月,青海门源规定,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;近日,江苏南京规定,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,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。而更早的河南信阳市,2007年就出台了类似制度,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。而到了2011年,河南省就已经有一半的地市出台了类似的“最严禁酒令”。全国其他地方随后也陆续出台不少的类似规定。
只不过,从全国看“最严禁酒令”,近期出台的与前些年各地出台的相比,要求更严禁止范围更广,即从单纯的工作时间禁酒,发展到工作日中午禁酒,再到现在的工作日全天候饮酒。对此,在获得舆论支持的同时,也遭遇了舆论的较大反弹,有人认为在八小时工作之外禁酒,是对公职人员正当自由和权力的粗暴干涉,公职人员也有正常的亲朋交往权利、恰当饮酒消费权利,对公职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禁酒,是公权之手伸太长的有意无意表现。事实真是这样得吗?
一般意义上而言,最理想最合理的“禁酒令”,的确应该是工作时间或“八小时内”禁止即可,因为其似乎既不伤害公职人员应有的权利,又可确保公务机关“八小时内”的工作秩序。但问题是,饮酒后容易引发的酒醉、思想麻木、混乱,对很多人来说,并不是很快立马就能克服和解决的。比如中午午休时间或晚间饮酒,轻则到下午上班时间还没全部酒劲消散,可能降低工作形势效率,重则甚至饮酒误事坏事。更有甚者,即便是前一天饮酒醉酒,到第二天仍未完全消散,仍存在满身酒气、思想混乱、身体难受等,以至于还继续影响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质量。
事实上也正是这样。比如说河南南阳市今年6月之所以再次出台最新的“最严禁酒令”,一个直接导火索就是在此前出台的公职人员工作日八小时内禁酒下,一些公职人员甚至领导干部避开这一规定大量饮酒,最终影响了工作效率乃至造成饮酒死命的严重事故,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后,不得不升级的“最严禁酒令”。
由此可见,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危害,非常明显乃至有潜在的巨大恶劣影响,对其出台、实施“最严禁酒令”,也是提升公务效率和质量、严管厚爱的必须。
从公务伦理上讲,作为公职人员,在确保自身权利和公务效率、质量的问题上,后者显然更重要一些。也就是说,为了确保和提升公务效率和质量,仅仅禁止工作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内饮酒,并不能杜绝饮酒误事的背景下,实施公务人员工作日全天候禁酒,也是必要的权利让渡。
同时,就现有语境下看,虽然我们目前的反公务浪费、三公开支监督都有了很大的深化和效果,如公务用酒等一般不得入账,但公务用餐浪费、饮酒变通入账等还一定程度存在,而“最严禁酒令”无疑能一定程度上杜绝这一问题,间接为反公务餐饮浪费做贡献。此外,“最严禁酒令”对保护公职人员身体健康,在汽车日益进入千家万户、公职人员更好模范遵守开车不饮酒规定等,也是一种变相促进。
概而言之,出台“最严禁酒令”,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,既是与时俱进严格管理提升公务效率和质量的需要,也是反浪费等所必需,这同此前监督党员干部“八小时外圈子”一脉相承,是作为公职人员本身必要的权利让渡,本质上无关个人权力直接挂钩工作效果,没有什么不可以。(余明辉)